人民法院报: 环评不会削弱只会加强,将处理“以罚代评”!
环境保护部环境影响评价司司长崔书红近日表示,环评制度作为环境保护管理的一项重要的制度,随着改革的深入只会加强,不会削弱。
环评制度是一项前置环保干预管理制度,是在项目、工程开工、上马之前对可能产生的环境不良影响甚至危害进行预先评测,发力于环境污染发生及形成后果之前,因此落实得好的话就可以实现防患于未然的效果。
但是也正因为如此,严格、规范、真实的环评会阻断一些高污染项目工程的“财路”,影响不少人的预期利益,乃至是一些地方和部门的所谓“政绩”,从而难免招致一些人和势力的反对与痛恨。
我们必须看到环评工作在污染防治、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中的“守门员”作用。应当说,真的环评,一定是有利于社会发展,符合社会共同利益的。那些唱衰环评制度的人,要么是遇到了名不副实、借以牟利的“假环评”,要么就是因为严格、公正的环评损害了他们的“黑利益”。
不过,对于当前环评应用及环评制度中存在的现实问题,例如“未批先建”、“以罚代评”或“久拖不验”、“验而无用”等各种涉环评不良现象,也必须予以正视并积极处理。应当继续深化环评及其审批、监管制度改革,不断优化完善,着力提质增效,建立起科学高效、人民满意、不辱使命的环评制度。
环评法规定的项目,环评违法的相关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环评法”)于2016年7月2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与旧《环评法》相比,新《环评法》修改了九大项内容,尤其是对部分地方频繁发生的环评未批先建等违法行为收严了处罚措施。另外,环评审批不再作为项目核准的前置条件,同时取消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预审,而且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改为备案。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规划编制机关违反本法规定,未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或者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规划审批机关对依法应当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而未编写的规划草案,依法应当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而未附送的专项规划草案,违法予以批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二条:
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实的,由授予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并处所收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负责审核、审批、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审批、备案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法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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